根据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〈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通办发〔2021〕7号)精神,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,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,经市政府同意,决定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(城乡低保、特困人员供养、孤儿养育)保障标准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
(资料图)
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780元/人·月。
二、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
(一)基本生活标准
1.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: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40元/人·月。
2.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:启东市、崇川区、通州区、海门区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苏锡通园区、通州湾示范区为2025元/人·月,海安市、如皋市、如东县为1885元/人·月。
(二)照料护理标准
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、半护理、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%、20%、10%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;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县级政府兜底保障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要与基本照护保险、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衔接,统筹安排。
三、提高全市孤儿养育保障标准
集中供养标准为2760元/人·月,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2200元/人·月。
四、相关要求
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。请各县(市、区)政府(管委会)按照相关政策规定,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,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。
【拓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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